因无证据证明案涉作品具有独创性,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宿州简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皖13民初344号
案由: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宿州简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稿链公司)诉被告宿州简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稿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稿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8日,作者陶静出具《作者版权声明书》,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原告依法获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陶静创作并于2018-03-2021:21:16发表在百家号:桃小菁上标题为《男人能在这5件事上想到你,是因为你是他最爱的人!》,总字数为871字的作品。2021年6月21日发现被告运营的静婷女子(gh-7c6b5da31c8e)在未经原告和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转载时间为2019-04-1820:30:39)。原告认为,被告违法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简读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陶静于2018年3月20日在百家号以“桃小菁”的笔名发表标题为《男人能在这5件事上想到你,是因为你是他最爱的人!》。2021年5月28日,陶静出具《作者版权声明书》,将其合法拥有著作权的部分文章(包括案涉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授权(专有许可)给稿链公司;授权期间为两年,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授权期间内不排除授权人在授权自身使用作品的权利,但维权权利由稿链公司独家享有,稿链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授权前后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投诉、发律师函、提起诉讼、协商赔偿等方式),且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2021年5月28日,稿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豪逸通过“公证云”平台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在线申请公证,PC客户端提交目标网址通过截图方式对网页内容进行固定保全,被告运营的静婷女子(gh-7c6b5da31c8e)转载标题《男人能在这5件事上想到你,是因为你是他最爱的人!》的文章,内容与“桃小菁”的笔名发表标题为《男人能在这5件事上想到你,是因为你是他最爱的人!》的文章内容一致。
另查明:2021年5月28日,陶静出具《作者版权声明书》向稿链公司转让的作品包括《男人能在这5件事上想到你,是因为你是他最爱的人!》、《男人对你动了真心、这4个表现才会显示出来》、《男人看上心上人,会有这5个外在表现》、《男人有了分手的念头,才敢对你说这些话》、《男人这5个小动作,是在默默的爱着你》、《女人不爱你的时候,才会出现这5个明显的转变》等几十篇关于男女情感心理的短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以及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首先,本案应判断案涉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虽然“百家号”公众号审核认定为作者原创,但是否系作者原创没有相应的创作原稿、创作过程相印证,故无证据证明案涉作品具有独创性。其次,本案所涉及的文章系情感短文,陶静在发表案涉文章的同时也在“百家号”公众号发表了《男人对你动了真心、这4个表现才会显示出来》、《男人看上心上人,会有这5个外在表现》、《男人有了分手的念头,才敢对你说这些话》、《男人这5个小动作,是在默默的爱着你》、《女人不爱你的时候,才会出现这5个明显的转变》等几十篇关于情感心理的短文,上述短文是网络近年来兴起的“情感鸡汤文”,内容雷同,亦无证据证明上述文章关于情感分析是否符合心理学科学,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文章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稿链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