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店招擅自使用他人美术作品,被诉侵犯著作权并判赔18万

    从原告作品中其第一部分所处位置、所占比例及其最大设计亮点字等方面不难看出,原告作品的第一部分是整个作品的核心,上述标识与原告作品中的第一部分视觉上亦极为近似,故本院认定,被告在门店招牌、订餐卡片上、外墙上使用的标识已经侵犯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
    2020-07-12 查看(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