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PilotPioneer”软件配套加密狗牟利,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21-09-21 18:05:43 阅读
被告人计某A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A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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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A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402刑初147号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计某A, 2000年8月9日曾因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三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A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PilotPioneer”的无线网络优化路测分析系统计算机软件,于2006年8月首次发表,并由国家版权局于2008年3月11日登记签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后,该公司陆续完成了多项跟该软件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鼎利公司提供免费下载该软件,但使用软件必须向鼎利公司购买对应的软件保护工具加密锁(俗称加密狗),否则无法正常执行“PilotPioneer”软件。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计某A未经鼎利公司许可,通过淘宝网、聊天软件向刘某1(另案处理)销售装有“PilotPioneer”软件的手机及加密狗。被告人计某A从中赚取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差价。自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计某A共销售“PilotPioneer”软件配套加密狗共计673套。
  上述事实,被告人计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害单位邱某1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计某A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计某A侵犯著作权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其中,修改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计某A所处的主刑较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A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计某A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计某A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A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计某A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某A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计某A手机一部,属于作案工具,本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计某A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计某A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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