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架设游戏私服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财被控诈骗罪

2020-12-21 20:42:16 阅读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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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A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1215号
  案  由: 诈骗罪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A,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A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宋某A在没有能力架设游戏私服的情况下,在快手APP平台及自己的QQ上发布其能够开发架设游戏私服的虚假信息,2019年12月22日,宋某A在网络上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800元。2020年4月10日,宋某A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A犯诈骗罪,数额较大,有故意犯罪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赃款并得到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A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宋某A利用在快手APP平台及自己的QQ上发布其能够开发架设游戏私服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通过QQ向刘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骗取刘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扫码后两次向宋某A转款共计人民币3800元。2020年4月10日,宋某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宋某A的亲属代为退赔刘某人民币3800元,刘某对宋某A的行为予以谅解。公安机关扣押宋某A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二维码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QQ信息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快手账户信息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宋某、路某证言,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宋某A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A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A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符合坦白条件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宋某A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的宋某A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A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宋某A,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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