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点播他人23首歌曲未付费用,法院判决赔偿权利人损失1610元

来源:深圳版权保护网 2020-05-23 12:20:22 阅读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了以点播方式使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系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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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6民初515号
  原告:北京某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与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详见歌曲清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4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交通、餐饮、住宿等)合计2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途径取得附件作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上述权利完全由原告行使,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享有权利的附件作品。经原告多方告知和沟通,被告仍拒绝交付相关著作权使用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无法证明涉案音像作品为英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皇公司)所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原告提供的四张光盘合辑作为本案参考资料提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即使其作为证据提交,该合辑均属非法出版物。从表面看,至少光盘合辑(一)、(二)两张合辑明显违反出版及音像制品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应作为权属依据。3.即便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原告授权方即英皇公司,原告亦未取得英皇公司的有效授权,应驳回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4.原告并非民事诉讼法定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替英皇公司进行诉讼。5.被告已向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已尽到最高的注意义务,即使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4705号公证书及(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566号公证书,以证明原告依法取得案涉作品著作权的授权许可,系合法权利人,原告在诉讼时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2.(2018)浙杭东证字第5833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责任。
  3.正版光盘,以证明原告权利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
  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4.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著作权许可协议,以证明被告与音集协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订立了旨在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根据该条例国家版权局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被告依照前述使用费标准确定的固定费率支付了使用费,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无过错,其行为不侵权。
  5.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一)至(四)ISBN书号查询结果,以证明经典合辑(一)书号与光盘专辑名称不一致,存在套用书号的情形;经典合辑(一)(二)出版发行时间为2017年,但引进批准时间为2018年,存在未经审批即先行出版发行的情形;经典合辑(四)批准备案歌曲与出版发行歌曲数目不一致,存在未经审批增加出版内容的情形。
  原告经质证认为,对证据4中《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公告只是向许可人收取许可费作出的指导性意见,对于未加入音集协的原告没有约束力,该公告制定的标准实际也未执行;对证据4中著作权许可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是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版权许可协议,原告并没有加入该组织,而是自行授权许可。被告向第三方交纳的许可使用费针对的是第三方的音乐作品,与原告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没有侵权的故意。对证据5查询结果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仅是网上查询的信息,本身具有较多错误。原告提交的经典合辑上有国家版权局的出版号,足以说明该出版物取得了合法的审批许可。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首先,两份授权证明书均经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原告提交的两份授权证明书中的两名委托公证人均在最新委托公证人名单之中,且两份授权证明书分别由该两名委托公证人签字,并均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再次,《公司董事决议证明》系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证明书,已由证明人签字确认。2019年3月27日董事会会议记录所附签署及授权印章样式为会议主席许佩斯签字,与授权证明书中许佩斯签字一致,授权证明书虽加盖英皇公司圆形章,不影响授权证明书的效力。最后,对于正版光盘,对于合辑(一)、(二)其上所载“新出音进字(2018)002号”、“新出音进字(2018)003号”表明音像制品进口已于2018年获得审批许可。合辑(四)中光盘所载歌曲为15首,被告在国家图书馆网站中查询到合辑(一)标识号与光盘专辑名称不一致,但该网站查询信息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综上,本院对证据1、2、3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定。原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也无异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5不予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DVD出版物《英皇娱乐经典合辑》(三)收录了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该出版物外包装、内置光盘及作品清单中的版权信息载明,英皇公司提供版权,太平洋影音公司出版,国权音字19-2018-0137号、新出音进字(2018)161号。
  2017年4月19日,英皇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事项包括:英皇公司将享有著作权的音像作品(包括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授权许可的方式授予某A公司,某A公司得以在卡拉OK经营领域(包括卡拉OK经营场所、卡拉OK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及新歌内容服务商等)专有行使。英皇公司授权某A公司为实现上述授权音像作品在卡拉OK经营领域进行复制、公开放映之授权所必须的其他权利,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权利皆属英皇公司所保留而不在本授权证明书之授权范围内。某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音像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维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举报等方式。授权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等地区)境内。授权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2017年10月23日英皇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的授权证明书。
  2018年10月3日,英皇公司向某A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授权事项包括:英皇公司将享有著作权的授权作品(包括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授权许可的方式授予某A公司,某A公司得以在卡拉OK经营场所独家行使,通过DVD光盘、硬盘、电脑软硬体、网络传输或经英皇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发布、传输、复制、放映、播放授权作品,并收取相应报酬的权利。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权利皆属英皇公司所保留而不在本授权证明书之授权范围内。某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音像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维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举报等方式。授权地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等地区)。授权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2019年3月27日英皇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载明: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于2018年10月3日发出的授权证明书及确认授权证明书的所有内容及权限。
  2019年4月26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工作人员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路海洋城四楼某B时尚量贩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A06”包厢。公证人员对店招、附近路牌、海洋城外观、包厢号、点歌系统进行了拍照。随后由史发萍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播放,点播了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公证员、工作人员在对摄像机进行清洁度检查后,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后取得了经营场所出具的刷卡凭证一张,金额为88元。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附公证光盘一张。
  经比对,原告认为(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833号公证书所附取证光盘所载案涉歌曲与原告所提交的正版光盘所载同名音乐电视作品音源、音像均一致,被告认为取证视频右上角全程有个二维码遮挡了右上logo、水印处,取证视频画面中有靓声音乐(繁体)、新媒体等logo。本院认为,取证歌曲上的上述logo及字样无法否定原告授权证明书以及正版光盘的证据效力,经核实,上述取证歌曲与原告正版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音源、音像均一致。
  另查明,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为上述公证书所载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为2017年9月8日,经营范围:KTV包厢;酒吧服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音集协许可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的43间(包房/终端)内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对于英皇公司是否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本院认为,涉案授权证明书的附件为授权作品清单,载明了授权曲目及歌手/表演者,通过播放原告提交的正版光盘,其中相应作品的曲目名称、歌手/表演者与上述授权作品清单中的曲目及歌手/表演者一致,涉案出版物有作品名称、版号、出版单位、著作权人等相关信息,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英皇公司并非权利人。综上,应认定英皇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依据英皇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作品权利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其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了以点播方式使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系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被告虽已向音集协缴纳许可使用费,但并不能推定其有无偿使用非协会管理作品的权利,被告已尽注意义务,无过错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度、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成立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被告已向音集协缴纳过一定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客观上确系发生,一并考虑在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莫斯科没有眼泪》等23首涉案作品(详见歌曲清单)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某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61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北京某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42元,被告新昌县某B时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一:侵权歌曲清单
  歌曲(合辑三)
  序号
  名称
  莫斯科没有眼泪
  输给恋爱的女人
  八十块环游世界
  我恨我是女人
  星光游乐园
  谈一场不后悔的恋爱
  明明
  爱赢才会拼
  瓶中沙
  见习爱神
  我很想爱他
  素颜
  梨涡浅笑
  挡不住的风情
  卿卿我我
  夜半卿私语
  卿抚你的心
  爱的伤口
  心邪
  打喷嚏
  白玫瑰
  全部给你
  男人是否都一样
  附二、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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